依赖:SAS 全等判定、等腰三角形底角相等。
证明中辅助构造另需 尺子公理("沿射线取定长")、量角器公理("指定侧 + 指定角度的射线唯一")——作为"几何工具的常识"在所有定理证明中默认可用。
陈述
设 △ABC 与 △A′B′C′ 都非退化,且三对对应边相等:
∣AB∣=∣A′B′∣,∣BC∣=∣B′C′∣,∣CA∣=∣C′A′∣.
则
△ABC≅△A′B′C′.

证明
策略:把 △A′B′C′ "翻折"复制到 △ABC 所在平面、与 C 相对于直线 AB 的另一侧,得到副本顶点 C∗。这样 C 与 C∗ 关于 AB 形成一个"风筝形":∣AC∣=∣AC∗∣、∣BC∣=∣BC∗∣。两次应用 等腰三角形底角相等 得两个等腰三角形的底角相等;通过角加性把 ∠ACB 与 ∠AC∗B 翻译成同一组分量的同号组合;用 SAS 全等判定 收尾。
第一步:构造 △ABC∗,使其与 △A′B′C′ 全等。
由公理 III,从顶点 A 出发、与射线 AB 在"与 C 相反一侧"形成角度 ∠B′A′C′ 的射线存在且唯一。在该射线上由公理 I 取距离为 ∣A′C′∣ 的点,记为 C∗。这一构造给出
∠BAC∗=∠B′A′C′,∣AC∗∣=∣A′C′∣.
把 SAS 应用到 △ABC∗ 与 △A′B′C′:
- ∣AB∣=∣A′B′∣(题设);
- ∠BAC∗=∠B′A′C′(构造);
- ∣AC∗∣=∣A′C′∣(构造)。
故 △ABC∗≅△A′B′C′,读出第三对应边
∣BC∗∣=∣B′C′∣=∣BC∣.
至此
∣AC∣=∣AC∗∣=∣A′C′∣,∣BC∣=∣BC∗∣=∣B′C′∣.(i)

第二步:风筝里两条等腰带来的两组底角相等。
由构造 C 与 C∗ 在直线 AB 两侧。由公理 III 的连续性蕴含的平面分割性质,线段 CC∗ 必跨过直线 AB 于一点 M。
由 (i),△ACC∗ 是以 A 为顶点的等腰三角形(两腰 ∣AC∣=∣AC∗∣);由 等腰三角形底角相等,
∠ACC∗=∠AC∗C.(⋆)
类似地 △BCC∗ 等腰、B 为顶点,由 等腰三角形底角相等
∠BCC∗=∠BC∗C.(⋆⋆)

第三步:分情况由角加性得 ∠ACB=∠AC∗B。
设 M 是线段 CC∗ 与直线 AB 的交点。在顶点 C 处,射线 CM 与射线 CC∗ 重合(因为 M 在线段 CC∗ 内部,M 在 C 与 C∗ 之间)。所以"射线 CC∗ 是否落在 ∠ACB 内"完全等价于"M 是否落在以射线 CA、CB 为边界的区域内"——而 M 又在直线 AB 上,所以决定因素是:M 相对于线段 AB 的位置。同样的判定在顶点 C∗ 处给出:射线 C∗M=C∗C 是否落在 ∠AC∗B 内,也由"M 相对于线段 AB 的位置"决定。
注意 M 是同一个点,它的位置对 C 处、C∗ 处的判定结果完全一致。因此 C 处和 C∗ 处的角加性形式必然取同样的符号。具体地:
- 情况 I(M 在线段 AB 严格内部):射线 CC∗ 在 ∠ACB 内部,对称地射线 C∗C 在 ∠AC∗B 内部。由角加性
∠ACB=∠ACC∗+∠C∗CB,∠AC∗B=∠AC∗C+∠CC∗B.
由 (⋆)、(⋆⋆) 两式右端逐项相等。
- 情况 II(M 在射线 AB 上、B 之外,即 B 在 A 与 M 之间):射线 CC∗ 落在 ∠ACB 外部、B 一侧;对称地射线 C∗C 落在 ∠AC∗B 外部、B 一侧。由角加性
∠ACC∗=∠ACB+∠BCC∗,∠AC∗C=∠AC∗B+∠BC∗C.
变形后
∠ACB=∠ACC∗−∠BCC∗,∠AC∗B=∠AC∗C−∠BC∗C,
由 (⋆)、(⋆⋆) 两式右端再次逐项相等。
-
情况 III(M 在射线 BA 上、A 之外):完全对称于情况 II,由 (⋆)、(⋆⋆) 同样得到等式。
-
边界情况(M=A 或 M=B):此时 A、C、C∗ 三点(或 B、C、C∗ 三点)共线。例如 M=A 时,射线 CA 与射线 CC∗ 是同一条(都从 C 指向 A 且 C∗ 也在该方向上);(⋆) 退化为 0=0,(⋆⋆) 直接给出 ∠BCA=∠BC∗A,等式仍然成立。
综合所有情况:
∠ACB=∠AC∗B.(ii)

第四步:SAS 全等判定** 在 C 与 C∗ 处收尾。**
把 SAS 应用到 △ACB 与 △AC∗B,夹角分别在 C、C∗:
- ∣CA∣=∣C∗A∣ 由 (i);
- ∠ACB=∠AC∗B 由 (ii);
- ∣CB∣=∣C∗B∣ 由 (i)。
故 △ACB≅△AC∗B,读出 ∠CAB=∠C∗AB。代入第一步的构造 ∠C∗AB=∠C′A′B′:
∠CAB=∠C′A′B′.
最后再次用 SAS 在 △ABC 与 △A′B′C′ 上(夹角在 A、A′):
- ∣AB∣=∣A′B′∣;
- ∠BAC=∠B′A′C′(刚得);
- ∣AC∣=∣A′C′∣。
得到 △ABC≅△A′B′C′。■
即时推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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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角形的"刚性":SAS 全等判定、ASA 全等判定、SSS 全等 三条全等判定合在一起说明了一个深的事实——只要三对独立测量量(三边、两边一夹角、两角一夹边)确定,三角形的形状和位置(在容许翻折的意义下)就完全确定。这是初中几何"三角形不可形变"几乎所有应用(桁架结构、三角测量)背后的数学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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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SS 相似的入口**:要证三对对应边成比例 ⇒ 相似,套路是先把两三角形按比例缩放使三边对应相等,再用 SSS 全等 完成全等收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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垂直平分线轨迹的"⇐"方向:除了用 ASA 全等判定/等腰三角形判定(等角⇒等腰) 走"等腰底角"路线之外,也可以纯靠 SSS 全等:若 ∣PC∣=∣PD∣ 且 M 是 CD 中点,则 △PMC 与 △PMD 三对应边相等,SSS 全等 给出全等,∠PMC=∠PMD=90∘。
SSS 全等 是初中三大全等判定里最难证的一条——SAS 全等判定 是 0 步(公理 IV 直接退化),ASA 全等判定 是 1 步(一次 SAS 全等判定 + 公理 III 的射线唯一),而 SSS 全等 需要把两次 等腰三角形底角相等 + 一次额外的 SAS 全等判定 拼起来,外加构造 C∗ 的"翻折"步骤。
证明里第三步显式列出四种情况:很多教材一句"由对称性"绕开这一步,但 Birkhoff 体系不预设刚体运动,所以"对称"必须由角加性 + 等腰三角形底角相等 算出来。情况枚举里真正起作用的事实是:M 是直线 CC∗ 与直线 AB 的唯一交点(公理 II 给出),其位置同时决定了 C 处和 C∗ 处角加性的取号——这一点的"同步性"才是"风筝形对称"的代数化身。